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 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符合法律规定的疾病。
从以上对职业病定义来看,构成我国职业病,必须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1.患病主体必须是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
2. 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过程中产生的。
3. 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等职业病危害因素而引起。
4. 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所列职业病。
职业病发病原因相对来说比较明确,职业病防治关键在“防”。
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职业病防治法》第15条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二、及时、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并接受监督。
三、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职业病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建设单位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按照《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90号)进行处罚。
四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是指: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我国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依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目录》分为一般、较重、严重三类。《职业病防治法》第18条规定,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其中,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18条第三款规定,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其他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防护设施验收依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90号)的规定进行。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建设单位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是对从事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尘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
《职业病防治法》第19条规定,国家对从事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尘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从事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尘等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对于劳动者具有更大的危害性,容易诱发职业病的发生。考虑到放射性、高毒等作业的危险性,国家需要采取不同于一般职业病防治的特殊管理办法,对这些作业的职业病防护工作制定更严格的标准,对放射性、高毒作业实施特殊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