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金属制品业33”行业环评编制类别
名录中规定“其他(仅分割、焊接、组装的除外;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用量10吨以下的除外)”需编制报告表,若项目生产工艺为切割、焊接、组装和涂装(涂装过程使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用量10吨以下),该项目是否需要编制环评报告(此条疑问为“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用量10吨以下的除外”肯定包括了“仅分割、焊接、组装的除外”,仅分割、焊接、组装的肯定没有涂装工艺,为何又要单列出来?);若项目生产工艺为抛丸、喷粉固化(涂装),该项目是否需要编制环评报告?(此条疑问为塑粉是否为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另外折弯、冲压、钻孔、抛丸、打磨等机加工工艺是否属于“分割、焊接、组装”工序?
----“金属制品业33”,若项目生产工艺为切割、焊接、组装和涂装(涂装过程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用量10吨以下),该项目不需纳入环评管理(对于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用量10吨以下的除外,是指仅进行涂装工艺,且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用量10吨以下的除外);涂料分类参考《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 38597-2020); 折弯、冲压、钻孔、抛丸、打磨等机加工工艺属于“分割、焊接、组装”工序。
2. “53塑料制品业292”行业
“53塑料制品业292”:名录中规定“其他(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除外)”需要编制报告表,若此类企业仅包含熔融、挤出成型工序生产塑料制品,不使用涂料,是否需要编制报告表?若项目生产过程中不涉及涂料,但生产过程中使用热熔胶等非溶剂型胶黏剂,此类项目是否需要编制环评报告?
---仅进行涂装工艺,且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不纳入环评管理。涉及熔融、挤出等工序的,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重磅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全文发布
13.新名录中“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项目
新名录中“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项目:一般需要做报告书或者报告表?那么“涉及”是指项目“占地范围”涉及敏感区,还是各环境要素“评价范围”内涉及敏感区。
----《名录(2021年版)》中涉及敏感区的定义是:指建设项目位于、穿越、跨越环境敏感区。
4. 餐饮业废油综合利用项目环评类别。
原料:餐饮业油水分离后进行油脂加工,产品去向:成品油出售给其他厂家,作为生产生物质柴油在原料
-----参照附件中对于工艺的描述,可认为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422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根据《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2021)中规定,应属于三十九大类中的85小类,按“废油加工处理”归类,即需编制报告书。答复供参考。
5.玻璃加工企业的环评编制类别。
企业主要经营的是安全玻璃加工,主要流程就是:进货玻璃原片--切割—清洗—钢化(电加热炉,经600多度高温,热胀冷缩原理)--成品出货。安全玻璃主要用于室内装修及家居门窗。
----钢化玻璃制造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属于“3042特种玻璃制造”,属于《名录(2021年版)》“玻璃制造304;玻璃制品制造305”中“特种玻璃制造”类规定,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6.关于水泥窑协同处置污泥项目环评编制类别
《建设项目环评分类管理》(2021)四十七大项: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中的第10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含污水处理污泥)、建筑施工废弃物处置及综合利用: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含污水处理污泥)采取填埋、焚烧(水泥窑协同处置的改造项目除外)方式的,编制报告书,其他编制报告表。水泥窑协同处置污泥项目是本条中规定的除外项目吗?是应该编制环评报告书还是报告表?
----在现有水泥窑的基础上增加协同处置的一般固废项目,即为水泥窑改造项目,编制报告表。若为新建水泥窑同时配套协同处置,根据等级取高编制报告书。
7.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业报告表类“不产生废水”如何理解
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业报告表,单纯物理分离、物理提纯、混合、分装的(不产生废水或挥发性有机物的除外),不产生废水是指那些废水?包括生活污水、冷却水、初期雨水吗?分子筛制氧气项目,没有净化、提纯工艺,氧气直接用于生产,有生活污水和循环冷却水产生,是否属于报告表类审批项目。
-----生活污水和初期雨水不属于名录当中所指的废水范畴,若项目有循环冷却水,按名录要求应为报告表。供参考。
8关于分类管理名录中二十四医药制造业48中成药生产274的分类问题
分类管理名录中二十四--医药制造业--48中成药生产274,涉及提炼工艺(仅醇提、水提的除外)做报告书,其他做报告表。现有中成药生产项目,生产工艺涉及水提+醇沉,且有乙醇回收工序,应该编制报告书还是报告表?
----根据问题描述,若提炼工艺仅为水提,按照名录应为报告表。答复供参考。
9.十八、家具制造业 36 “其他(仅分割、组装的除外;年用非溶剂型低VOC含量涂料10吨以下在除外)”应怎么理解?
“仅分割、组装的除外;年用非溶剂型低VOC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除外”,是不是应该这么理解:项目只要满足其中一种除外在条件,那么本项目就不再管理分类名录内?
----名录中该项目类别的 “其他(仅分割、组装的除外;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除外):指企业只做分割、组装的不需环评。或企业仅进行涂装,且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不需环评;或企业既有分割、组装,也有涂装且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也不需环评。
10. 液氨制造氨水项目环评类别及管理类别的请示
建设项目名称为10万吨氨水项目;原料为液氨和水,生产工艺为液氨和水化合反应生成氨水,用途为烟气治理药剂。请问该项目是否属于名录中的二十三、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26中的专 用 化 学 产 品 制 造 266;是否属于报告书类项目?
----根据问题描述,应为专用化学品制造266,生成过程为化学反应,则应编制报告书。供参考。
《环境影响评 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 2.2-2018)
一、关于评价等级及范围的确定
(一)不同类型环评报告(书/表)是否影响评价等级的确定?
答:建设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按照导则要求判定评价等级。建设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根据《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内容、格式及编制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环评〔2020〕33 号)及相关文件的要求,对开展大气专项的评价项目,应按照导则要求判定评价等级,没有大气专项 评价的评价项目,则无需确定评价等级。
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5.3.3.1 规定, 同一项目有多个污染源(两个及以上)时,应按各污染源分别确定评价等级并取评价等级最高者作为项目的评价等级。不考虑排气筒等效合并问题。
答:有组织的按排放口认定,比如烟囱等,一个烟囱为一个源;无组织的按 排放单元认定,比如堆场、车间、装置逸散等,按排放形态分为面源、体源等, 一个排放单元为一个源。
答:按《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5.3.2.2 要求,编 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在采用估算模型计算评价等级时,应输入地形参数,报告表的大气专项评价项目,则无需输入地形参数。
答:对于改扩建项目,凡涉及到排放特征发生变化的,应以本次改扩建所涉及工程的最终污染物排放量核算评价等级。对于现有工程排放量(包括排放方式、排放强度)不发生变化的,不参与评价等级的计算。
例如:新项目排气并入到现工程原烟囱内的,应按合并后的排放量计算评价等级。污染预测模拟参数应选取合并后的排放量、流速、烟温等。
答:《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5.3.3.2 明确了高耗 能行业包括:电力、钢铁、水泥、石化、化工、平板玻璃、有色。导则 2.规范性 引用文件中列出了《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 号),凡在目录内的均为高污染燃料。例如:石油焦、油页岩、原油、 重油、渣油、 煤焦油;煤炭含硫量大于 0.5%、灰分大于 10%;型煤、焦炭、兰炭的组分含量大于《高污染燃料目录》表 2 中规定限值的。
二、关于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
(一)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工作中,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年限如何选取?
答:按《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5.5 评价基准年的筛选原则确定“评价基准年”,所有的基础数据包括质量数据、气象数据、现状污染源数据原则上应是基准年的数据。导则 6.2.2.2 已明确“可收集评价范围内近 3 年与项目排放的其他污染物相关的历史监测资料”。近 3 年即可,但选择基准年的时候,应充分考虑数据的可获得性、有效性、代表性。
答:《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6.1.2.2 规定,二级评价应调查评价范围内有环境质量标准的评价因子的环境质量监测数据或进行补充监测。调查或补充监测特征污染物是要明确项目建设前的背景值,不仅仅是评 价特征污染物的影响。
P 值只用于判断评价等级,而评价等级决定评价内容。大气导则 9.3.1 要求筛 选 Pi>1%的其他污染物,只适用于环境质量监测计划中污染物的选择,而不适用调查与补充监测污染物的选取。
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6.3.1.1 要求, 对特征污染物的补充监测,应选择污染较重的季节进行现状监测。对于不同特征因子重污染季节不一致的情况,原则上应考虑不同季节,或根据特征污染物排放 强度、环境背景值等因素选择出主要的污染季节。
答:《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6.3.2 中的规定,以近20年统计的当地主导风向为轴向,在厂址及主导风向下风向5km范围内设置 1-2个监测点。即一共设置 1-2个监测点位。
答:主导风向应以当地长期气象统计资料判断主导风向,气象统计资料应包括静风频率。对于高静风地区,应考虑项目对全方位的环境空气质量保护目标的影响。
答:《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6.3.1.2 对于部分无法进行连续监测的其他污染物,可监测其一次空气质量浓度,监测时次应满足所用评价标准的取值时间要求。对于没有取值时间要求的,监测时次可按等长时段进行设置。
三、关于污染源调查
(一)二级评价是否需要核算非正常排放量?
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8.8.7.5 规定,非正常排放量核算应结合进一步预测结果,优先提出相应的污染物控制与减缓措施。二级评价不做进一步预测,所以不需要。
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5.5 评价基准年筛选要求,应当选择近三年中数据相对完整的一个日历年作为评价基准年,针对引用的竣工验收监测报告,应当也满足此要求,原则上应是所选基准年的数据。
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关于“非正常排放”的定义,问题所述情况属于非正常排放;若项目属于大气一级评价且存在上述非正常排放情况,需按 8.7.6、8.8.7.5 的要求,对非正常排放源采用进一步预测模型开展大气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并对非正常排放量进行核算,应结合 8.7.1.3 和 8.7.2.4 非正常排放预测结果,优先提出相应的污染控制与减缓措施。当出现1h平均质量浓度贡献值超过环境质量标准时,应提出减少污染排放直至停止生产的相应措施。明确列出发生非正常排放的污染源、非正常排放原因、排放污染物、非正常排放浓度与排放速率、单次持续时间、年发生频次及应对措施等。
四、关于大气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一)项目环评和规划环评中二次污染物评价因子筛选和预测 模型选取是根据新增量还是现状+新增量?
答:二次污染物评价因子的筛选和预测模型选取不考虑不发生变化的现状排放量。
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8.8.5 规定,大气环境防护距离是指自厂界起至超标区域的距离,不包括厂界内的厂区。
答:屠宰场的大气环境防护距离设置也应按照大气导则的要求开展相关工作,重点应考虑恶臭因子对外环境的影响。
答:《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规定了大气环境防护距离,不涉及卫生防护距离。有关卫生防护距离的设置,建议按国家或地方有关规定和管理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8.8.5 要求,确定大气环境防护距离。扩大大气防护距离不属于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内容。
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8.7.5,8.8.5,8.9.5 等相关规定,大气环境防护应以大气环境防护区域图来表达,标注与厂界接触的连续超标网格范围,形成防护区域,但不包括在厂界处达质量标准,而厂界外不达质量标准的超标网格。若存在超标网格只有一个角与厂界接触,也算与厂界接触,可进一步加密网格调整结果。
五 、关于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与建议
答:对于评价等级为二级或三级的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可判定 为大气环境影响可以接受。
答:《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10.1.2 不达标区域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时:……对于现状达标的污染物的评价,叠加现状浓度,叠加后的污染物浓度需符合环境质量标准。
答:《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10.1.2 a)规定:“达标规划未包含的新增污染源建设项目,需另有替代源的削减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