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并将全面抽查监测机构及环评单位报告质量、建设项目环评及批复落实情况。那么关于环评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的要点汇总有哪些?
技术单位;
具备环评技术能力的建设单位(譬如,环科院编制自己的项目环评文件)。
其中,技术单位需满足以下要求: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得承揽业务、不得签订合同、不得主持编制环评文件(原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按自然人序列进行管理,不属单位范畴)。
环评文件的参与编制单位或协作单位不体现在环评文件内。编制单位需对参与编制单位或协作单位提供的技术报告、数据资料等进行审核,并承担环评文件编制质量主责。所有行政处理、处罚只针对编制单位。编制单位、参与编制单位或协作单位之间的责任归属由双方事先商定,自行解决。
1.与编制单位订立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合同除外)并有该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用工形式;
2.在事业单位类型的编制单位中在编等(含离岗创业)用工形式。
如果编制单位在环评文件编制过程中开展过环境质量现状监测和调查、环境影响预测或者科学试验,还需存档以下资料:
1.环境质量现状监测报告和数据资料;2.环境影响预测过程文件;3.科学试验报告。上述存档资料均为原件。
在接到单位或个人举报环评文件编制规范性问题、编制质量问题,或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时组织开展调查核实。
“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违反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致使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技术单位处所收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编制单位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五年内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终身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
8 应依法撤销环评批复的情形
环评文件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单位。
受理时,编制单位或编制人员已被列入限期整改名单或者“黑名单”。
A单位的失信记分在1月1日实时累计达20分,旋即被列入限期整改名单,第一轮整改期限:1月1日~6月30日。
2月1日,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A单位的失信记分实时累计又达20分,A单位不得不进入新一轮整改,第二轮整改期限:2月1日~7月31日。
6月1日,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A单位的失信记分实时累计又又又达20分,衰神A单位又又又被列入整改名单,第三轮整改期限:6月1日~12月31日。这一年白混了。
各级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发现环评文件编制质量问题后,一定要告知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查明的事实、记分的情况及相关的依据。
对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提出的书面说明和申辩相关内容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方可做出书面决定。
在作出书面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于信用平台登记失信记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