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在线留言

行业动态

您现在位置: 首页 >> 行业动态

以案说法|检测结果出错误,受到处罚怪马虎

日期:2022-09-26 09:59:58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自2021年2月1日正式实施至今,对于保障劳动者健康,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执业具有重要意义。当然,在市场竞争的环境下,有少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为了低成本高获利,动起歪脑筋,如简化一些必不可少的高成本流程甚至出具虚假报告,更有未进行现场采集便直接出具报告的严重情况,各种违法行为层出不穷,直接或间接影响了结果的有效性和准确性。

凡此种种,对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甚至对劳动者的职业健康都产生了极大隐患。本案例从一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未按标准规范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卫生行政处罚案例说起——


案情简介

近日,市卫生监督所在日常监督中发现,本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一份用人单位检测报告档案中载有:检测项目:噪声13 金工二车间数控加工中心岗位/14休息室 LEX,8h [Db(A)]:87.8 判定结果:合格;15金工二车间钻床岗位/16休息室LEX,8h [Db(A)]:87.5 判定结果:合格;17金工三车间数控加工中心岗位/18休息室 LEX,8h [Db(A)]:87.3判定结果:合格;

这三个点的噪声判定结果存在问题,遂立案调查。执法人员通过调取档案材料,对多名涉案人员进行调查。


处罚情况

经调查,该单位存在编制工作失误,审核人员审核时没有仔细查看报告内容,该单位未按标准规范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行为违反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采样规范》(GBZ159)、《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GBZ2.2)等标准规范的要求,开展现场调查、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现场采样、现场检测、样品管理、实验室分析、数据处理及应用、危害程度评价、防护措施及其效果评价、技术报告编制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如实记录技术服务原始信息,确保相关数据信息可溯源,科学、客观、真实地反映技术服务事项,并对出具的职业卫生技术报告承担法律责任。”之规定。

本机关依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标准规范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擅自更改、简化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之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目前,该单位对此行政处罚已完全履行,修正了检测报告及相关档案资料,同时收回原有的错误报告并告知用人单位真实检测结果。

以案说法

当前,职业健康工作进入新时期,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提出了新要求。市卫生监督所已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纳入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以加强监督管理,同时加大对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在监督中我们发现少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负责人法治意识淡薄,职业卫生技术人员对《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1、GBZ2.2)等标准规范的要求掌握程度不够,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实际采样时间与档案记录中的采样日期、检测日期与实际日期不相符,数据与车间现场的实际情况不符,简化程序等对报告质量审核把关不严等违法行为。

在这里,卫监君希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能以本案引以为戒,举一反三,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从业行为,加强质量控制,强化人员培训,不断提高技术服务能力和水平。市卫生监督所也将持续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的抽查与现场比对工作,为用人单位严把检测报告质量关,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为,确保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能真正“服务”用人单位、“服务”劳动者。

相关法条链接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是否以书面形式与用人单位明确技术服务内容、范围以及双方的责任;(二)是否按照标准规范要求开展现场调查、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现场采样、现场检测、样品管理、实验室分析、数据处理及应用、危害程度评价、防护措施及其效果评价、技术报告编制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三)技术服务内部审核、原始信息记录等是否规范;(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是否完整;(五)技术服务过程是否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情况;(六)是否按照规定向技术服务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相关信息;(七)是否按照规定在网上公开职业卫生技术报告相关信息;(八)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在对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加强对有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进行延伸检查。第四十四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标准规范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擅自更改、简化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二)未按规定实施委托检测的;(三)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的;(四)未按规定以书面形式与用人单位明确技术服务内容、范围以及双方责任的;(五)使用非本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的;

(六)安排未达到技术评审考核评估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



页面版权所有 © 2018 河南瑞安特环境技术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