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印发钢铁/焦化、现代煤化工、石化、火电四个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火电、钢铁/焦化、石化、现代煤化工等四个行业的环评审批原则。其中,对于火电、钢铁/焦化、石化的审批原则,是在2015年版本上的修订版,对于现代煤化工的审批原则,是新制定。《通知》贯彻落实持续深化环评“放管服”改革要求,为以上四个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提供了统一的环评审批标准,将有利于提升环评审批的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从而提高环评审批的效率和质量,那么,有哪些重点内容需要关注呢?
一、落实《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的要求
《长江保护法》已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黄河保护法》将于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长江保护法》第26条中明确规定,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
《黄河保护法》第26条中明确要求,禁止在黄河干支流岸线管控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黄河干流岸线和重要支流岸线的管控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
因此,这次发布火电、钢铁/焦化、石化、现代煤化工等四个行业的环评审批原则中,都在第3条提出了项目选址的要求。
在钢铁/焦化项目环评审批原则中,明确禁止在长江经济带区域内及沿黄重点地区的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冶炼项目,鼓励钢铁冶炼项目依托现有生产基地集聚发展,鼓励新建焦化项目与钢铁、化工产业融合,促进区域减污降碳协同发展。
在现代煤化工、石化项目的环评审批原则中,明确选址不得位于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黄河干支流岸线管控范围内,还要避开生态保护红线,尽可能远离居民集中区、医院、学校等环境敏感区。
在火电项目的环评审批原则中,明确选址要符合能源、电力建设发展、热电联产等相关规划及规划环评的要求,不得位于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建设的区域,避开生态保护红线。
二、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要求
2017年10月1日,新修改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开始施行,其中第11条明确了5种不予批准环评的情形:
一是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保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
二是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三是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四是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五是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明确,只要有以上任何一种情形的建设项目,其环评都不予批准。
这次发布火电、钢铁/焦化、石化、现代煤化工等四个行业的环评审批原则,就是对以上这5种不予批准环评的情形,再次强调并予以落实。
三、落实碳达峰碳中和战略政策的要求
四、明确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的要求
2020年12月31日,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办环评〔2020〕36号),明确对石化、煤化工、燃煤发电(含热电)、钢铁、有色金属冶炼、制浆造纸等6个行业的建设项目,要满足区域、流域控制单元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严格控制新增主要污染物的排放量。
因此,这次发布火电、钢铁/焦化、石化、现代煤化工等四个行业的环评审批原则中,都在第13条中,详细提出了对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的要求:
一是项目所在区域、流域控制单元环境质量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的因子,原则上其对应的国家实施排放总量管控的重点污染物实行区域等量削减。
二是项目所在区域、流域控制单元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的因子,其对应的主要污染物必须进行区域倍量削减。
三是二氧化氮超标的,对应削减氮氧化物;细颗粒物超标的,对应削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臭氧超标的,对应削减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
四是区域削减措施,原则上要与建设项目位于同一地级市,或者市级行政区域内的同一流域。
五是地级市行政区域内削减量不足时,可来源于省级行政区域或省级行政区域内的同一流域。
总之,建设项目所在区域、流域控制单元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的,建设项目要提出有效的区域削减方案,主要污染物实行区域倍量削减,确保项目投产后区域环境质量有改善。对于建设项目所在区域、流域控制单元环境质量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的,原则上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实行区域等量削减,确保项目投产后区域环境质量不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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