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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监测弄虚作假都有哪些法律后果?官方最新公布6个典型案例

日期:2023-02-17 10:47:16
      2022年,各地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公安、检察机关,扎实开展深入打击危险废物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重拳打击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行为。截至2022年10月,全国共查处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件269起,合计罚款2000余万元,专项行动取得明显成效。为保持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从严惩处的高压态势,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2023年2月15日,生态环境部公布了6个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弄虚作假典型案例。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包括:

一、浙江宁波维欣家纺有限公司篡改自动监控数据逃避监管案

      2021年12月中下旬,宁波市生态环境局通过分析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数据、现场端视频监控录像,发现宁波维欣家纺有限公司在废水处理站终沉池设有一根异常管道,存在环境违法嫌疑。通过无人机侦查确认,该公司在废水站终沉池安装的异常管道连接至厂区边的河道,现场检查时该管道正在抽取河道水排入终沉池,稀释排向水质自动采样器的废水,涉嫌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进一步检查发现,该公司在废水处理中间环节储水罐底部私设暗管,大量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通过暗管直接偷排到市政管网污水井,经监测偷排废水浓度COD(化学需氧量)高达5100mg/L(超标近25倍),偷排废水量约180吨/天。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2022年1月10日,宁波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2022年10月20日,慈溪市人民检察院对3名涉案人员提起公诉。2022年11月1日,慈溪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3名被告人犯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7至8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0.5至2万元不等。同时,宁波市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3月22日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利用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并处罚款55万元整。

二、安徽临泉县胡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案

      2021年12月14日,安徽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联合阜阳市临泉县生态环境分局对临泉县胡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该公司自动监测站房一侧墙壁设有约60cm宽的夹层,夹层内一根透明塑料管一端连通自动监测设备采样管,另一端经屋顶连接至站房隔壁房间内有“氮气”标识的钢制气瓶。执法人员现场打开气瓶阀门,自动监测设备分析仪显示氮氧化物、二氧化硫和氧含量自动监测数据突降。经查,该公司多名责任人为防止外排废气自动监测数据超标影响经营,自2019年起委托某环保材料公司铺设秘密输气管线,将氮气充入样品气体中稀释污染物浓度,以达到自动监测数据“合格”的目的,涉嫌篡改自动监测数据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2022年1月7日,阜阳市临泉县生态环境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2022年2月11日,临泉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对6名责任人实施刑事拘留。2022年9月19日,临泉县人民法院对4名责任人已作出一审判决。2名责任人另案处理,已移送临泉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三、江苏新沂众客食品有限公司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案

      2021年11月底,徐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对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开展非现场执法时发现,新沂众客食品有限公司污水排放口自动监测数据中,COD、氨氮、悬浮物等数值多次出现恒值,存在自动监测设备运行不正常或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的嫌疑。经查,该公司自2021年8月份以来频繁人为停止智能水质采样器采集水样,使COD、氨氮、悬浮物等自动分析仪器抽取上次采样后采样管中留存的水样进行分析(采样管中留存水样大约能供自动分析仪继续取样分析5天)。经与市公安部门联合侦办,还发现该公司存在使用低于排放标准的水样替代实际排放水样的情况,涉嫌篡改自动监测数据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2021年12月10日,徐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2022年2月18日,徐州市公安局食药环侦支队立案侦查,已抓捕犯罪嫌疑人11人,2022年5月16日,该案件移送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审查起诉。目前,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对该公司污水处理工作负责人提起公诉。经磋商,2022年8月16日该公司与新沂市生态环境局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人民币544136元,并承诺开展生态修复。

四、江西赣州江苏坤奕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篡改自动监测数据案

       2022年5月20日下午,赣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分析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自动监测数据,发现江苏坤奕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招投标负责运营的会昌县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站废水排放口氨氮和COD小时数据极低,进一步查看视频监控发现,自动监控站房有人员频繁进出。此外,废水排放口处排入自动监测设施采样池的三股废水颜色存在差异,自动监测设施采样管未正常置于采样池内,而是插在其中一根相对清澈排水管中。经查,该公司废水排放口自动监控采样池有一根生化系统产水排污管和两根DTRO产水排污管,同时汇入水质自动采样器的采样池中,但该公司操作人员因担心废水排放口出水水质不达标被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处罚,遂私自调整污水排放口视频监控球机摄像头角度,将自动监测设备的采样头自采样池拔出,插入在污染物浓度较低的一根排污管中,持续时间长达23天,涉嫌篡改自动监测数据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2022年6月21日,赣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2022年6月29日,赣州市会昌县公安局依法对该案立案2022年8月9日,赣州市会昌县公安局将案件移送当地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现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五、河南郑州新密市金门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案

       2022年3月5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密分局执法人员在远程日常监管时,发现新密市金门污水处理有限公司自动监测数据存在异常突降,立即赴该公司开展现场检查。调阅历史数据和查阅自动监测设备工作参数发现,2022年2月8日8时43分,COD自动监测设备消解时间参数,由15分钟被设置为5分钟(正常消解时间应为15-20分钟)。经查,该公司人员王某主动承认采取了稀释水样的方式人工干扰COD自动监测数据,后又擅自修改COD自动监测设备消解时间参数,直接导致COD监测浓度偏低,涉嫌篡改自动监测数据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2022年3月22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1名涉案嫌疑人被刑事拘留2022年4月24日,该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六、云南玉溪金晨纸业有限公司篡改自动监测数据逃避监管案

       2022年3月10日,玉溪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玉溪市污染源自动数据信息中心会同玉溪市生态环境局华宁分局执法人员对云南金晨纸业有限公司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运维监管工作,发现该公司COD自动监测设备分析仪、氨氮自动监测设备分析仪、总磷自动监测设备分析仪采样管被人为从正常测量的进水管路拔出,将采样管置于矿泉水瓶(瓶中存在不明液体)中进行采样测量。经检测,矿泉水瓶中不明液体COD、氨氮、总磷等因子浓度与该公司污水排放口排放的污水对应因子浓度差异较大,涉嫌篡改自动监测数据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2022年10月8日,玉溪市生态环境局华宁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2022年10月8日,华宁县公安局依法对该案立案,目前案件正在侦办中。同时,玉溪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及按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规定(试行)》计算罚款金额,作出对该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45.2万元的行政处罚

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运维工作能提升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为环境治理提供数据支撑。那么,如何完善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运行管理?排污单位和运维单位应该注意什么?



       完善污染源自动监测站点采样口、监测站房内视频的安装及联网工作,摄像头对准关键设备、仪器,且视频数据在本地服务器存储至少3个月以上,不得删除、剪辑、破坏视频数据。污染源自动监测站房上锁管理,钥匙交由专人管理并做好进出监测站房登记记录,具备条件的,建议改造成电子门禁系统。为保障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建议加强运维管理:不具备自动校准功能的废气类设备,每3个月做一次规范比对监测;具备自动校准功能的废气设备,每6个月做一次规范比对监测。当出现连续两次比对监测结果不合格的情况,更换设备并于更换设备后3个月内完成重新验收工作。废水类的设备每3个月做一次规范比对监测,当出现连续两次比对监测结果不合格的情况,更换设备并于更换设备后3个月内完成重新验收工作。新安装联网的自动监测设备,在联网后按时完成整体验收。确因技术原因无法通过验收的,要按规范开展规定频次手工监测、报送数据直至通过验收,并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比对监测不合格的,要按规范开展规定频次手工监测、报送数据直至比对监测合格,并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

污染源自动监测法律责任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 第三项规定的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是指篡改、伪造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手工及自动监测设备的监测数据,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国家规定,对污染源监控系统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或者对污染源监控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造成污染源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二)破坏、损毁监控设备站房、通讯线路、信息采集传输设备、视频设备、电力设备、空调、风机、采样泵及其它监控设施的,以及破坏、损毁监控设施采样管线,破坏、损毁监控设备、仪表的;

(三)稀释排放的污染物故意干扰监测数据的;

(四)其他致使监测、监控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情形。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五、《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三)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八)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不报告;

六、《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八十六条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七)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第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针对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实施下列行为,或者强令、指使、授意他人实施下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

(一)修改参数或者监测数据的;

(二)干扰采样,致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的;

(三)其他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的行为。

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实施或者参与实施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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