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第三方运维市场化,排污单位委托的第三方运维单位对在线监测设备进行运维时,出现超标数据时第三方运维单位比较纠结,而出现超标数据排污单位进行在线监测设备不当操作时,第三方运维单位的心情就更为复杂,举报制止不当操作的话,意味着业务的丢失或者运维费用可能无法收回,不制止举报可能存在事故隐患,轻者罚款,重者涉嫌刑事调查。为您分享一起第三方污水处理运营单位不当操作,第三方在线监测运维单位未及时发现制止受到处罚的案例,以引起在线监测第三方运维单位对在线监测工作的重视,同时希望能够引起环境管理部门对市场化第三方在线监测运维生存环境及第三方监管模式的思考。
2023年1月10日,贵州省环境监控中心、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由你公司(贵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运维的册亨县污水处理厂(属于重点排污单位)进行检查,发现册亨县污水处理厂排口污染源自动监控总氮分析仪的采样进水阀门和出水阀门处于关闭状态,总氮分析仪仍然在上传数据,数据显示未超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有废水外排至者楼河。贵州省环境监控中心现场将《贵州省自动监控违法问题移交办理单》交办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册亨分局,册亨县环境监测站技术人员按照技术规范对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废水进行采样,并委托贵州省**环境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测。2023年1月13日,贵州省**环境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单》(**检测〔2023〕第029号)显示:总氮检测结果为29.2mg/L,超标0.46倍;总磷检测结果为1.79mg/L,超标:0.79倍。(执行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B表1一级B标准))
经我局执法人员对移交视频进行调阅、拷贝并调查询问相关人员,发现你公司自2023年1月1日以来,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3年1月1日以来,值班人员在不同时间、不同时段进入册亨县污水处理厂排口污染物自动监控站房内查看自动监控数据,发现总磷和总氮数值偏高后担心自动监控数据超标,在你公司现场负责人的授意下,在总磷和总氮分析仪的采样箱加入蒸馏水稀释水样,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处理结果:罚款人民币叁拾叁万元整(¥330000.00元)
2023年1月10日,贵州省环境监控中心、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由你公司(贵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运维的册亨县污水处理厂(属于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设备运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册亨县污水处理厂排口污染源自动监控总氮分析仪的采样进水阀门和出水阀门处于关闭状态,总氮分析仪仍然在上传数据。经调阅监控视频,发现贵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册亨县污水处理厂营运方)值班人员在不同时间、不同时段进入册亨县污水处理厂排口污染物自动监控站房内,并多次在总磷和总氮分析仪的采样箱加入蒸馏水稀释水样,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已另案处理)。你公司现场设备运维人员未及时制止贵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册亨县污水处理厂营运方)员工进入册亨县污水处理厂排口污染源自动监控房;未及时发现贵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册亨县污水处理厂营运方)员工多次在总磷和总氮分析仪的采样箱加入蒸馏水稀释水样,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行为,未确保自动监控设备正常运行。
2023年1月10日,环境监测技术人员按照技术规范对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废水进行采样并委托贵州省**环境检测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测。2023年1月13日,贵州省**环境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单》(**检测〔2023〕第029号)(执行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B表1一级B标准))显示:总氮检测结果为29.2mg/L,超标0.46倍;总磷检测结果为1.79mg/L,超标:0.79倍。经我局执法人员调查、询问相关人员,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现场设备运维人员对册亨县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控站房及设施设备运行的巡查、管理不到位,在册亨县污水处理厂排口污染源自动监控房总氮分析仪的采样进水阀门和出水阀门已关闭的情况下,未能保证总氮分析仪的正常运行。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处理结果:罚款人民币叁万陆仟元整(¥36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