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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部分问题的答复

日期:2023-08-02 10:52:40

1、前一年度被评定为AB级和引领性企业,次年是否有效?取得绿色工厂等荣誉称号以后是否可直接认定为A级企业?

答复:已完成绩效分级评定的,如果相应行业绩效分级技术指南没有重大变动(如分级方式发生变更、增加新的差异化指标等),次年不需要重新申请、审核,由所在地的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进行资格审查以及现场复核,确保企业持续符合相应等级的差异化指标要求。其它荣誉称号可佐证企业在某些方面具有先进性,但是与绩效分级无关,仍然要按照正常申报流程进行。

2、申报前一年有环境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就不可以申报AB级企业,还是特指绩效分级管理办法所定的几种特定环境违法行为?

答复:国家《技术指南》中列出了未批先建、超标排污、超量排污以及在线监测不正常安装使用等若干种环境违法行为。实际上企业可能出现的环境违法行为非常多,不可能全部列入《技术指南》中。为体现绩效分级“短板原则”,申报日前一年内存在任何环境违法行为或构成犯罪的,不能被评为AB级或绩效引领性企业。

3、某企业生产医药中间体,取得环评批复的时间较早,确定行业为C26有机化工;根据当前有效的排污许可证,所属行业为C27医药行业。在绩效分级时,该企业应对标有机化工还是医药制造?

答复:确定绩效分级所属行业应当按排污许可证上记载的类型进行分类管理。绩效分级行业分类工作统一按照排污许可证记载进行,不以环评为准。

4、矿石(煤炭)采选行业适用范围不包括C3099非金属矿物制品业,但是C3099中冶金辅料主要涉气工段为破碎加工,与矿石采选行业破碎工序工艺一致。破碎加工(冶金辅料)是否应当按矿石(煤炭)采选与加工行业申报?

答复:否。C3099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是C309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的分支行业,不属于国家及省定重点行业范围,应按照省定通用行业实施评级。

5、园区或产业集群进出口已安装门禁,进驻园区或集群的企业是否还需要单独安装门禁系统?

答复:如果园区或集群的所有进出口全部都有门禁系统,均可以准确识别进出车辆归属于哪个企业和排放阶段,并且现场核查时能够准确提供数据,则不需要园区或集群内各个企业单独安装门禁系统。可参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移动源应急管理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相关要求进行建设。

6、通用行业内规定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工艺或装备的不能列入AB级。请问此规定只适用于通用行业?还是国家、省全部行业都适用?

答复:全部行业都适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政策解读,限制类主要是工艺技术落后,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和有关规定,禁止新建扩建和需要督促改造的生产能力、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

7、焦炉煤气制液化天然气项目,国民行业属于燃气生产与供应业,只有一台1吨的有机热载体炉,该企业需要按照有机化工还是涉工业炉窑行业进行绩效分级申报?

答复:根据问题描述,该项目属于C45燃气生产和供应业,不符合有机化工的分类要求,应当按照通用行业-涉锅炉/炉窑行业进行申报。

8、玻璃后加工行业的适用范围如何界定?

答复:玻璃后加工指对玻璃进行二次加工,如喷涂、施胶、切割、开孔和打磨等工序,与平板玻璃、日用玻璃、玻璃棉和玻璃纤维、电子玻璃制造的核心区别在于不使用玻璃熔炉。

9、对于《河南省重污染天气通用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1年修订版)》前言部分中“对未纳入国家、省级重点行业的涉锅炉/炉窑企业,各市应按照‘通用行业’差异化管控要求开展绩效分级;对于未纳入国家/省级重点行业的涉颗粒物、VOCs排放企业,各市应在满足‘通用行业’基本要求的基础上,制定差异化绩效分级指标或预警期间管控措施。”这段话具体含义是什么,如何执行?

答复:(1)属于国家和我省重点行业的企业,按照相应行业技术指南要求进行管理。(2)暂不属于国家和我省重点行业的企业,应全部纳入通用行业进行管理。(3)目前我省通用行业分为涉颗粒物、涉VOCs和涉锅炉/炉窑三类,前两类应满足通用行业基本要求,市级可实施分级或不分级直接制定应急期间的减排措施;第三类除满足基本要求外,应按照涉锅炉/炉窑企业绩效分级指标要求进行分级。

10、商砼(沥青)搅拌站行业技术指南中无组织管控管理要求A级企业洗车台长度不低于18米,配备热风烘干系统。这方面是如何具体要求的?

答复:18米是一般重型货车的长度,洗车台保证一个车身的长度,可大大提升洗车效果;热风烘干系统的作用是整理车容车貌、防止洗车废水溢流。《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工作的通知》(豫环办〔202157号)中,已明确鼓励申报绩效分级A级的企业安装长度不低于18米、配备热风烘干系统的洗车台,不再做强制要求。

11、有机化工行业中的企业产品和原料千差万别,有些进行冷凝、吸附回收、浓缩等即可达到要求的处理效率,是否需要统一采用燃烧污染防治措施?

答复:2021年修订版技术指南未强制要求采用燃烧处理。采用冷凝、吸收、吸附、燃烧、浓缩、低温等离子等组合处理工艺,且处理效率达到相应级别要求即可。

12、煤炭经销企业属于涉颗粒物通用行业,多数仅有一座密闭大棚,生产工艺就是使用铲车在密闭大棚内进行配煤作业,不可能采用技术指南要求的气力输送技术,这种情况下可否被认定为符合要求?

答复:2021年修订版技术指南要求粉状、粒状等易产尘物料厂内转移、输送过程应采取气力输送、密闭输送。煤炭经销企业应采取局部抑尘、集气除尘措施,包括煤棚封闭、块状物料封闭输送、产尘点增加除尘装置等,最大程度减少无组织排放。

13、炭素行业产品用途众多,一些企业的炭素产品主要用途是模具,不是电极产品,焙烧脱硝通常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即可达到排放要求,是否可以不再安装SCR/SNCR

答复:按照技术指南,A级企业预焙阳极焙烧工序采用低氮燃烧+SCR/SNCR工艺,电极焙烧烟气采用SCR/SNCR工艺。B级企业焙烧烟气采用低氮燃烧或SCR/SNCR等工艺;除石墨电极生产所用二级焙烧外,煅烧烟气脱硝采用SCR/SNCR等高效烟气治理工艺。如果仅有锯开、打磨、切削、铣刨等机加工工序,不涉及焙烧、煅烧和石墨化等工艺,不强制要求安装SCR/SNCR

14、塑料制品行业VOCs治理除静电、吸附、低温等离子、生物法等两级及以上组合工艺,是否可以采用四项以外的工艺(如光氧催化等低效工艺)?

答复:光催化、光氧化属于低效治理工艺,去除VOCs效果较差,不鼓励作为主要的废气治理工艺。《河南省2021年夏季臭氧与PM2.5污染协同控制攻坚实施方案》(豫环攻坚办〔202121号)及后续文件均要求,禁止单一采用光氧化、光催化、低温等离子、喷淋吸收、生物法等工艺设施。

15、不定型耐火材料加工行业如硅砂、硅粉加工企业行业分类如何界定?

答复:不定型耐火材料加工通常只包含原料破碎、筛分、混合和成型等工序,不涉及高温煅烧过程,可参照不定型耐火制品进行评级。

16、钙粉生产企业,主要生产工艺为矿山破碎、分级,制粉,与矿石采选与加工行业破碎工序工艺一致,这类企业是否归入矿石采选与加工行业?

答复:根据排污许可证记载的情况来确定。如果是建筑用石的加工,应纳入矿石(煤炭)采选与加工;如果不属于,应纳入通用行业涉颗粒物管理或参照南阳市绩效分级标准执行。

17、天然碱开采、加工企业,开采属于B1012化学矿开采,加工属于C26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但无机碱又不属于重点行业的有机化工。加工工序涉及锅炉和制粉、袋装等工序,是归入通用锅炉类还是矿石(煤炭)采选与加工?

答复:天然碱采选工序纳入矿石(煤炭)采选与加工,制粉和袋装等工序纳入通用行业涉颗粒物,锅炉部分纳入通用行业涉锅炉/炉窑,三个部分分别进行评级,各自制定差异化减排措施,总的级别以较低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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