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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汇总!各省第三方机构弄虚作假案!

日期:2023-10-16 09:01:01


河北篇:

一、石家庄市栾城区电镀加工点利用渗坑非法排放水污染物案

办案单位: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栾城区分局

案例类型:非法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件来源:群众举报

(一)案情简介

2023年4月15日凌晨1时,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栾城区分局接到举报电话,反映栾城区窦于镇赵庄村有一家无名电镀厂正在倾倒化学废料。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迅速到现场进行核查。经查,被举报地点为一家电镀加工点,现场有明显生产迹象。该加工点厂房内电镀加工池东侧分别有南北两个渗坑;北侧渗坑旁有暗管(PVC材质)连接至电镀工作区内,渗坑内有存水;南侧渗坑呈泥状。栾城区分局委托第三方监测公司对电镀加工池内废水及渗坑土壤进行了取样检测,检测报告显示电镀加工池及渗坑内不明液体含有六价铬,属于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厂区外、车间内的多处土壤样品检出含有浓度较高的六价铬。该电镀厂通过暗管排放有毒物质的行为已对周围的土壤环境造成损害。

(二)查处情况

依据《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第一批)》认定六价铬化合物为“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该电镀厂利用渗坑非法排放有毒物质,属于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栾城区分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局已采取强制措施2人,检察院已批捕1人。

(三)启示意义

暗管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对土壤环境造成损害,严重污染生态环境,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公众环境权益,生态环境部门将持续保持严厉打击恶意排污的高压态势,以零容忍的态度守护生态环境。


二、唐山中陶卫浴制造有限公司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

办案单位:唐山市生态环境局

案件类型: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案件来源:非现场网上巡查

(一)案情简介

2023年5月10日,唐山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唐山中陶卫浴制造有限公司进行“非现场”网上巡查,巡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2023年5月3日废水总排放口自动监控平台数据总氮连续三个小时为恒值,存在干扰自动监控数据嫌疑。5月11日,执法人员突击对该公司现场检查,经查看废水总排放口自动监控设施动态管控视频显示,5月3日13:29至5月3日13:50一名人员进入站房内,在总氮和氨氮进样管附近操作,总氮监测数据由35.848mg/L下降至3.056mg/L;氨氮监测数据由9.450mg/L下降至0.016mg/L。经进一步调查,该人员为唐山中陶卫浴制造有限公司门卫,并非自动监控设施运维人员,该门卫于5月3日13时30分拔下了氨氮和总磷分析仪的采样管,5月3日13时42分拔下了总氮分析仪的采样管。查阅前期动态管控视频,该门卫自2022年12月25日至2023年4月10日频繁进出站房,违规操作自动监控设备,从数据变化上看,上述时间段数据均有大幅度跳变式下降,且跳变时间与人为操作采样管时间吻合,涉嫌人为干扰自动监测数据。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为《唐山市2023年度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中企业,该公司的行为涉嫌篡改监测数据,违反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唐山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三)启示意义

唐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非现场”方式开展巡查,发现违法问题线索,充分利用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排查异常信息,梳理出恒值、数据跳变等异常情况,结合排污单位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等情况,精准锁定违法排污单位,有效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三、河北德诚环境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办案单位:唐山市生态环境局丰南区分局

案例类型: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案件来源:现场检查

(一)案情简介

2023年5月30日,唐山市生态环境局丰南区分局执法人员对唐山某公司的自行监测情况进行现场检查,通过调取动态管控监测平台录像,发现其检测服务单位河北德诚环境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对该公司轧钢加热炉煤烟废气净化装置排气筒出口、3号高炉矿槽除尘废气净化装置排气筒出口、1号2号转炉三次除尘废气净化装置排气筒出口采样过程中未更换滤筒,采样员只采集了1个样本,与检测报告及原始记录中显示的五组监测数据严重不符。该检测公司未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开展检测。

(二)查处情况

唐山市生态环境局丰南区分局依据《唐山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对河北德诚环境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处以罚款10万元,并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处以罚款1.5万元。

(三)启示意义

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行为存在较大的隐蔽性,执法人员通过线索深入调查,仔细核对生产工况、排放口污染源动态管控平台录像、检测报告等信息,锁定检测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重要证据,依法实施立案处罚,有力打击了检测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进一步强化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责任意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恪守法律底线,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四、中信环境水务(无极县)有限公司破坏计算机系统案

办案单位: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案例类型: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

案件来源:上级交办非现场线索

(一)案情简介

根据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执法局交办的在线平台信息异常问题线索,2023年6月12日,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该污水处理单位进行现场核查,通过调阅该单位4、5月份在线监测数据,发现该单位自4月1日至今在线数据COD小时均值超标后均出现阶段性、规律性数值下降,甚至出现极低数值,疑似人为干预降低日均值数据。

执法人员针对COD小时均值在线数据超标及骤低情况,调取查看总排口水质在线监测站房视频监控记录,通过执法人员仔细查看每个疑似问题时间段的视频监控记录,发现了该单位人员曾多次将塑料水瓶中的水样,拿到在线监测站房交由第三方运维人员,违规将塑料水瓶中的样品用于COD在线设备的采样分析,并将监测数据上传,从而达到降低COD小时均值的目的,涉嫌人为干扰在线监测数据。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已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目前公安机关已对两人采取强制措施。

(三)启示意义

监测数据是环境管理和环境执法的基础,干扰监测数据,性质恶劣。第三方运维公司实施或参与造假,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环境,应当从严惩治。此次严厉打击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形成强烈震慑,有效遏制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势头。


五、石家庄市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嶂石岩省级自然保护区内违法建设案

办案单位: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

案例类型:自然保护区内违法建设

案件来源:交办线索

(一)案情简介

根据《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案件移交移送暂行规定》,2023年6月25日,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接到自然资源部门移交的线索后,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违法占用嶂石岩省级自然保护区问题开展调查。经现场核查,石家庄市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赞皇分公司衡昔高速五分部项目主体工程已基本完工,建设点位属于嶂石岩省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范围内,违法占地39亩,主要建设有钢筋车间、拌合站各一座。经调查,该项目在平整场地过程中砍伐了直径20-38厘米核桃树20棵,20公分以下约400棵,已对村民作出赔偿。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按照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清单(2020年版)》的相关规定,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综合考虑该单位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进行砍伐的情节,对该单位处罚款5000元,并责令该公司立即拆除建筑物并恢复土地原状。截止目前,该公司已自行拆除建筑物并复垦复植,并主动缴纳罚款。

(三)启示意义

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按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认真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案件移交移送规定,与自然资源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密切配合,形成执法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有效查处自然保护区内违法建设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


六、安国市益联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案

办案单位:保定市生态环境局安国市分局

案例类型: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件来源:现场检查

(一)案情简介

2023年5月13日,安国市生态环境分局组织对白洋淀流域涉水环境全面排查,对入河排污口上游溯源检查中发现,安国市益联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污水管道走向存在异常,进一步核查发现,在该公司污水预处理设备的调节池处设立了连接城市排水管网的暗管,用于排放未经处理的废水,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依法处罚,并依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该公司暗管已封堵,罚款已缴纳,公安机关对涉案人员行政拘留5日。

(三)启示意义

安国市生态环境分局精心梳理近几年白洋流域涉水专项检查数据,全面溯源核查入河口上游排水管道,精心守护白洋淀。自《白洋淀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条例》2021年4月1日施行起,安国市生态环境分局加强普法宣传,同时也严厉打击心存侥幸私设暗管非法排污的违法行为,保持“零容忍”的高压态势。


七、河北嘉丰食品有限公司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案

办案单位:保定市生态环境局高阳县分局

案例类型: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案件来源:上级交办

(一)案情简介

根据河北嘉丰食品有限公司2023年1-2月份生产用水量、污水排放量不符的线索,高阳县分局集中业务骨干进行案情分析,对用水量和排放污水量数据详细比对,并请求相关部门协查。5月12日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飞检锁定暗管排放的重要线索,随即对该公司突击检查,发现消毒池旁边摆放一台提升泵并盘放一根软管(软管长度约15米、直径11厘米),经调查询问和现场勘验证实,该提升泵是晚上将消毒池内的部分废水导进水罐车内,将本应该运送到高阳县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的污水,用罐车运输到市政污水收集口处进行非法倾倒,该公司的行为构成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依法实施处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正在侦办中。

(三)启示意义

此案件办理思路清晰、综合研判精准,进入现场前先利用无人机飞检锁定线索,收集的证据真实客观充分,与违法事实相互印证,环环相扣,形成闭环证据链,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为案件移送和对当事人处罚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八、河北众淳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办案单位:沧州市生态环境局青县分局

案例类型: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案件来源:现场检查

(一)案情简介

2023年4月12日沧州市生态环境局联合青县分局对沧州某公司自行监测情况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现场提供了由河北众淳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2022年第四季度比对检测报告和2022年10月份自行监测报告,两份报告显示颗粒物检测用时共计135分钟,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检测用时共计30分钟,但经调取检测当日采样平台视频监控发现,检测人员只登上采样平台一次,且仅将烟枪插入采样口不足四分钟就拔出,检测时间不足,与检测技术规范严重不符,监测报告涉嫌造假。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三条和《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的规定,对该检测公司处以罚款10万元。

(三)启示意义

执法人员通过监测报告及监控录像等线索对该公司违法行为深入调查,对照技术规范仔细对比检测用时情况,对伪造监测数据的违法行为依法严惩,坚决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九、青县福莱康消毒餐具配送中心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案

办案单位:沧州市生态环境局青县分局

案例类型: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案件来源:群众举报

(一)案情简介

2023年4月18日接到群众举报反映青县福莱康消毒餐具配送中心消毒污水外排,青县分局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核查,根据举报线索,通过详细梳理排污管网,发现该公司一个污水处理池内有暗管,清洗废水未经处理通过该暗管排向厂区外污水管网,私设暗管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处以罚款28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规定,将此案件线索和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机关,青县公安局已于5月30日立案侦办。

(三)启示意义

暗管偷排的违法行为比较隐蔽,需要依靠群众获取重要违法线索。此案来源于群众的信访举报,执法人员认真细致开展调查,固定相关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严厉打击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十、河北康华牧业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水污染物案

办案单位:衡水市生态环境局冀州区分局

案件类型: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案件来源:河流断面水质监测数据异常排查

(一)案情简介

2023年1月14日,衡水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河流水质自动监控平台发现,西沙河冀州区段断面水质监测数据异常,立即会同冀州区分局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排查。通过巡查发现位于西沙河东岸的河北康华牧业有限公司有偷排废水的嫌疑,随即进入厂区检查,发现该公司污水处理设施发生故障,在未及时维修的情况下,将废水直接排入了沼液暂存池。因暂存池不能满足容纳废水需求,擅自使用水泵将沼液暂存池内的废水排至西侧无防渗措施的土坑导致泄漏,属于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二)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九项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河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条第三项及《衡水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的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41.5万元;同时依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六项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公安机关已对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行政拘留。

(三)启示意义

河流水质自动监测站是监控河流过境水质的科技监控平台。执法人员充分利用“非现场”监管手段,通过分析平台异常数据,及时发现可疑线索,实现对排污单位的有效监管,引导企业履行治污主体责任,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河南篇

案例11:郑州通达耐材有限责任公司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

01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22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密分局根据生态环境部远程监督帮扶线索,对重点排污单位郑州通达耐材有限责任公司自动监测数据开展执法检查。

经调查,该公司环保负责人王某峰为逃避监管,于2023年2月19日将1号车间自动在线监控设备分析仪上方的烟气进样管断开,干扰分析仪正常采集烟气,致使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在线数据显示为零。


02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郑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3月29日对该公司的相关设备予以查封,并于4月27日依法责令对涉案的1号车间实施停产整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王某峰的行为涉嫌污染环境犯罪。2023年4月11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移交至新密市公安局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王某峰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03

案件启示

部、省、市三级生态环境执法部门高效联动,凝聚合力,精准发现并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已成为生态环境部高效推进监督帮扶工作的固定模式。生态环境部执法部门运用非现场手段“线上”发现违法问题线索,省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对异常数据开展分析研判后,引导市、县执法部门进行“线下”突击检查,精准锁定现场证据,迅速固定证据链条,依法移送涉嫌犯罪线索,重拳打击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环境违法行为,进一步提升生态环境执法威慑力。


案例12:鹤壁市耀昌建材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案

01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组对鹤壁市耀昌建材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隧道窑自动监测设备在满量程时实测颗粒物流量为零。

2023年3月,鹤壁市生态环境局山城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该问题进行核查,发现该企业自动监测设备烟尘分析仪未按《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76-2017)要求安装等速采样器,不具备等速跟踪采样功能,导致颗粒物流量出现零值。


02

查处情况

该企业未按规定安装烟尘仪等速采样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2023年4月21日,鹤壁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鹤壁市耀昌建材有限公司罚款49400元。

03

案件启示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生态环境部门监管企业排污的“千里眼”,部分企业虽已安装自动监控设施,但仍存在运行使用不正常、维护管理不规范等问题。本案中,生态环境执法部门严格落实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发现问题整改要求,根据颗粒物流量数据异常变化情况,准确溯源自动监控设备违法点位,精准发现较为隐蔽违法行为。及时对企业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违法行为整改到位,树立环境执法严肃性和权威性,起到查处一案震慑一片的效果。


案例13:新乡市步云鞋垫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

01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辉县分局根据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发现问题线索,对新乡市步云鞋垫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

经检查发现,该公司VOCs废气治理设施运行记录显示,自2022年8月至2023年3月,RCO脱附处理加热室、燃烧室温度与外环境温度一致,均在10°C至30°C之间,未达到设计的300°C有效燃烧温度,导致未能有效处理生产时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VOCs)废气。


02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新乡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4月3日对该公司罚款32150元

03

案件启示

本案是企业在生产时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VOCs)废气未按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典型案例,VOCs废气处理根据工艺的不同,对设施运行有效温度、药剂添加用量、维护更换频率等方面均有不同的要求,设施运行数据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和逻辑性。本案中,生态环境执法部门熟练掌握企业设施运行的工艺和参数,通过调取治污设施控制系统运行记录,缜密分析温度异常数据,精准锁定企业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持续跟踪企业整改情况,督促企业一改到底,防止问题反复。


案例14:河南宝图印刷材料有限公司大气污染物不经处理直接排放案

01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许昌市生态环境局长葛分局根据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发现问题线索,对河南宝图印刷材料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发现该公司正常生产期间,处理废气的酸雾净化塔配套安装的加药泵未运行,且加药泵与药液贮存池之间的连接管道断开,导致大气污染物不经处理直接排放。


02

查处情况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许昌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 年3月31日对该公司罚款226000元,同时将本案移交至长葛市公安局。2023年6月14日,长葛市公安局决定对该公司责任人张某红行政拘留十日。

03

案件启示

采取污染防治设施自动加药模式的企业,其污染防治设施配套的电机、电泵、连接管道及阀门等,均是生态环境执法人员精细检查的对象。本案中,生态环境监督帮扶工作组从细节入手,精准发现加药泵未运行,导致酸雾直排的严重违法行为,执法人员迅速跟进,及时锁定涉案场所和人员;充分运用“行政+司法”联动机制,会同公安机关快速办案,依法取证,通过现场一体化办案提升案件办理质效,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确保辖区生态环境安全。


案例15:正阳县富巢建材厂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

01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24日,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根据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发现问题线索,通过电力监管平台和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发现正阳县富巢建材厂标记为停运,但是用电量居高不下。生态环境执法部门立即启动联动机制,联合监控中心技术人员、环保服务专家组成联合调查组赴现场检查,发现该建材厂在正常生产情况下,烟气在线自动监控设施未开启,脱硫塔未开启,隧道窑焙烧产生的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经对窑烟废气排放口进行现场取样检测,二氧化硫时均浓度为473mg/m3,超标8.46倍。


02

查处情况

该建材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3月20日将该案移交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目前,公安机关已将该案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03

案件启示

对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交办问题线索,建立清单,紧盯不放。本案中,生态环境执法部门积极探索“非现场执法+联动机制”新模式,采取非现场执法监管手段,利用电力监控系统和大数据分析开展网上巡查,远程精准锁定虚假标记生产工况违法问题线索;在发现线索后,启动“执法+监控+环保专家”联动机制,联合行业专家、专业机构开展进一步核查,及时开展现场检测,巩固证据链条,有效打击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行为,确保监督帮扶发现问题整改实效。



杭州篇


案例16、杭州市某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环保设施验收服务弄虚作假案


【案例特点】该案件为仙居分局查处的首例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在环保设施验收服务领域弄虚作假的典型案例。


【案情描述】2023年3月2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根据“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抽查发现的问题线索,对台州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的《年产7000万件橡胶制品及500万米汽车密封条生产线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由杭州市某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孙某某负责编制,验收监测报告中,模压硫化车间废气处理设施排放口中的非甲烷总烃污染物根据公式折算结果为8.92mg/m3,结论为达标。但经核查,该折算公式依据的折算数据(包括炼胶量、模压硫化生产时间、模压车间日用胶量)均错误,按正确的折算数据计算,该企业模压硫化车间废气处理设施排放口中的非甲烷总烃污染物实际浓度为63.82mg/m3,超出《橡胶制品工业污染排放标准》(GB27632-2011)10mg/m3的排放限制要求,验收监测报告结论错误。


经过对台州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和杭州市某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负责人、报告编制人员进一步调查,确认杭州市某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验收监测报告时在折算数据的使用上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


【处理结果】杭州市某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二条“生态环境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接受委托提供生态环境相关服务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并对有关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的规定。根据《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6月1日对该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1000元,罚款人民币50000元,并对报告编制人员孙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7000元的处罚。


【典型意义】此类违法行为隐蔽性强、专业性高,我局采取专家组线上抽查评估,执法人员线下核查,专家同步协助办理的方式开展。办理过程中多次与专家一起开展案件内部交流会,确定办案方向和突破口。此案的顺利办理为后续同类型案件办理积累了丰富经验,也对第三方环保服务行业形成有效的法律威慑,督促企业依法依规提供环保服务。


贵州篇

案例17、贵州诺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伪造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案


【案情简介】2022年10月27日,黔南州生态环境局贵定分局在核查贵定县内一砂石矿山企业环境保护档案资料过程中,发现某公司提供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文件涉嫌为虚假资料。


经查,贵定XX公司与第三方环评单位贵州诺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委托合同》,贵州诺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2022年5月至2022年8月期间进行该项目环评文本编制报审工作,但该项目因环评文本未及时修改,未能通过技术评估等问题,两次被黔南州生态环境局退件。在此期间,贵定XX公司项目负责人多次询问贵州诺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环评文本报批情况,贵州诺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责该项目的环评技术编制人员罗某鉴擅自利用图像修改软件制作《黔南州生态环境局关于对<贵定XX公司XX矿区水泥用灰岩矿项目“三合一”环境影响报告表(生态环境类)>的批复》文件,并将该文件发送给贵州诺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光,贵州诺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随后将“自行制作”的批复文件转发给贵定XX公司XX矿区水泥用灰岩矿项目负责人罗某。


【查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贵州诺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上述行为涉嫌伪造国家文书、印章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黔南州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办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2023年7月7日,贵定县人民法院以伪造国家文书、印章罪对本案中环评技术编制人员罗某鉴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叁仟元。


【案件启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约束建设项目与规划环境准入的法制保障,是在发展中守住绿水青山的第一道防线,为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案性质恶劣,对环评制度公信力造成不良影响,也影响了环评服务市场的公平竞争。本案通过生态环境执法机构与业务监管单位的协调联动,做到工作同谋、行动同频、信息共享,同频共振推进对环评机构的监督管理,精准打击环评弄虚作假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全面提高生态环境执法效能,切实维护环评服务市场秩序,起到了良好的教育和警示作用。


案例18、黔西南州正达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机动车排放检测弄虚作假案

【案情简介】根据信访举报,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调阅黔西南州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系统视频监控发现,黔西南州正达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在2022年8月7日对机动车尾气检测时涉嫌弄虚作假。2023年1月4日,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组织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调阅2022年8月7日1号轻汽检测线监控视频,调查询问相关人员,查阅有关资料,发现该公司对车辆开展尾气检查时,存在以下3种弄虚作假行为:


1.对双排气管车辆开展尾气检测时,仅将采样探头插入左侧尾气管,在未对右侧的尾气取样检测的情况下,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2.对车辆开展尾气检测时采样探头的插入深度不足40cm,在违反《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285-2018)技术规范、检测数据明显失真的情况下,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3.用其他车况正常车辆代替尾气不合格车辆进行尾气检测,使原本检测不合格车辆通过排放检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查处情况】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及《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1年版)的规定,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10.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300元。


【案件启示】生态环境部门优化执法方式,强化“视频

现场及时固定证据,形成了“线上+线下”组合拳,既打击检验机构数据弄虚作假违法行为,又形成部门监管+群众参与打击环境违法的新格局,促进部门监管和社会监督的有机结合,有效调动公众广泛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强化社会监督。通过召开集体约谈会,形成有效震慑,倒逼企业规范检测、守法自律,实现行业良性发展,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蓝天幸福感。


案例19、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贵阳宏益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案


【案情简介】2021年2月20日15时30分贵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南明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对贵阳宏益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污水处理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厂污水排放口氨氮自动监测设备采样管直接插入一装有水样的塑料瓶内(为挂瓶采样)。监测分析上传至数采仪的氨氮数据为该挂瓶水样数据,采样管未能采集排放口的水样进行监测分析。


【查处情况】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贵阳市生态环境局于2021年4月29日将案件移送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办理,2022年2月24日,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依法作出不予起诉决定。2022年5月30日,贵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及《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1年版)》的规定对该公司处罚款10万元。


【案件启示】该案例说明部分企业对遵守生态环境相关法律法规意识淡泊,人为干涉自动监测设备采样不正常运行污染物监测设施。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大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力度,普及环境生态环境科学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全面提高企业环境意识,促进企业提高环境保护自觉性。日常监管执法中,通过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等,严查数据弄虚作假和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控设施等行为。


案例20、贵州品邦检测有限公司涉嫌检测报告弄虚作假案


【案情简介】2023年5月22日,遵义市生态环境局新蒲分局在开展2023年第二季度“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中,发现贵州品邦检测有限公司为某医院提供自行监测服务时出具疑似虚假报告。随后,遵义市生态环境局与遵义市生态环境局新蒲分局组成联合调查组对此案深入调查。


经查,贵州品邦检测有限公司与某医院于2022年8月1日签订委托监测技术服务协议书,明确每个季度开展1次检测,签订协议书以来,共开展了4次自行监测水样采集工作,出具了4份检测报告,每次检测费用为1000元。2023年5月26日,调查组对贵州品邦检测有限公司开展了现场调查,该公司主要开展室内装修环境空气及废气检测服务、医疗机构医疗废水检测等业务,2020年1月获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检测分析指标主要为PH、氨氮、色度等,其余指标分包委托贵州某实验测试有限公司检测。随后,调查组对贵州某实验测试有限公司进行调查,发现该公司收样记录中,仅收到贵州品邦检测有限公司送样1次,出具监测报告1份。调查组发现,贵州品邦检测有限公司对某医院出具监测报告4份,其中3份报告中的应检因子未送样,未开展监测,监测报告弄虚作假,违法所得3000元。


【查处情况】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五条第(六)项的规定,遵义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依法移送遵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立案查处,遵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处罚款3万元。


【案件启示】一是执法人员要善于利用监测报告发现监测数据逻辑关系错误,发现违法行为线索,围绕线索开展调查取证,从而依法打击弄虚作假违法行为;二是畅通部门联动机制,依法打击企业的各类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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