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二:实施排污登记的企业,是否需要开展自行监测?
回复:实行登记管理的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开展自行监测工作。虽然排污登记非行政许可且未载明企业自行监测要求,但企业仍应落实相关的自行监测要求。如:进行登记管理的锅炉单位,应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火力发电及锅炉》(HJ 820-2017)中的相关规定开展自行监测。(来源:嘉定环境)
问题三:排污登记的企业是否需要自行监测?
回复:实施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排污登记信息不包括自行监测相关内容。其他环境管理要求明确进行自行监测的,排污单位应执行相关要求。(来源: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综上:
1、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不论是重点管理单位还是简化管理单位,均应当编制自行监测方案,并按照自行监测方案要求开展自行监测。
2、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应当编制自行监测方案,并按照自行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
3、现行法律法规没有对排污登记单位有编制自行监测方案的要求,其他环境管理要求明确进行自行监测的,排污单位应执行相关要求。例如排放工业废水的排污登记单位,需要对其排放的水污染物进行自行监测;排放工业废气的排污登记单位,需要对其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
相关规定
1.《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不得少于5年。
2.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污染物排放信息应当包括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自行监测数据等;其中,水污染物排入市政排水管网的,还应当包括污水接入市政排水管网位置、排放方式等信息。3.《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4.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