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名称 |
河南科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联系人 |
宴部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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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地址 |
新乡化学与物理电源产业园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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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年产6.38万吨高性能新能源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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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简介 |
建设项目规划土地约180亩,新建厂房等9万平方米,年产高性能电源材料1.5万吨;总投资42000万元,其中企业自筹15000万元,国内银行贷款27000万元,其它资金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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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黄月华 |
采样检测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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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样检测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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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陪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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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
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建设项目在生产过程中可能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毒物(钴及其化合物、锰及其化合物、镍及其化合物、氨、氢氧化钠、一氧化碳)、物理因素(噪声、高温)。 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粉尘(电焊烟尘、水泥粉尘、矽尘、金属粉尘、其他粉尘)、毒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锰及其化合物、臭氧、沥青烟、苯、甲苯、二甲苯、汽油)、物理因素(噪声、振动、高温、紫外辐射) 检测结果: 拟建项目在采纳本报告中提出的补充措施建议,结合建设项目拟采取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措施根据作业工人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时间,建设项目作业工人在生产过程中预期接触水平均不超过职业接触限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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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论与建议 |
评价结论: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建设项目属于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业中的“其他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依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安监总安健〔2012〕73号),“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业”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为严重。 建议: (一)防尘、毒补充措施建议 在前驱体车间装托盘处设置相应的通风排毒设施; 在前驱体车间反应釜、离心机等氨浓度超标作业岗位设置隔离措施,避免逸散的氨气对车间其他岗位产生影响,并加强厂房内的通风排毒设施。 (二)应急救援补充措施建议 (1)建设单位应在配氨区氨罐处、反应釜等氨浓度较高的作业场所设置自动报警或检测装置; (2)建设项目应在各生产车间设置应急药箱,药箱内应配备酒精、脱脂棉花、棉签、2%碳酸氢钠、2%醋酸或3%硼酸、防暑降温药品等应急药品。 (3)建设项目应在可能发生职业急性中毒和损伤的配氨区、反应釜、离心机、配碱罐、计量泵处设置冲淋、洗眼设施,并保证连续供水,应有清洗的标识,并定期进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 (4)建设项目应与就近有急性中毒急救能力的医疗机构建立长期合作联系,做好应急救援准备,确保发生事故时能在最短时间内赶到事故现场,得到医疗救援。 (5)建设项目制定有氨急性中毒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补充完善酸碱腐蚀灼伤、高温中暑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并每年列出应急救援演练计划,并进行演练和培训。 (三)辅助用室补充措施建议 (1)工作场所办公室:车间办公室应靠近厂房布置,且应满足采光、通风、隔声等要求。 (2)生活用室:厕所与工作地点的距离不宜过远,并应有排臭、防蝇设施,在明确男女职工人数后,厕所蹲位数应按《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1-2010)中的要求进行设计(即:男厕所:劳动定员男职工人数<100人的工作场所可按25人设1蹲位;>100人的工作场所每增50人增设1个蹲位。小便器的数量与蹲位的数量相同。劳动定员女职工人数<100人的工作场所可按15人设1个~2个蹲位;>100人的工作场所,每增30人,增设1个蹲位)。 (3)就餐场所的位置不宜距离车间过远,但不能与存在职业性有害因素的工作场所相邻设置,并应根据就餐人数设置足够数量的洗手设施。 (四)警示标识和告知卡补充措施建议 严格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和《高毒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的要求,在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设置警示标识和告知卡。 (五)职业卫生管理补充措施建议 (1)建立并完善下列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2)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3)建设项目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需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操作规程。 (4)按照《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的要求分类管理职业卫生档案。 (六)职业健康监护补充措施建议 建设项目应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要求,委托具有职业健康体检资质的机构对作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确定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的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于患有职业病或职业禁忌证的人员应调离岗位或妥善安置;为劳动者个人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七)职业卫生专项投资补充措施建议 (1)建设项目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二章第十八条规定,将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将职业卫生专项投资纳入建设项目预算,据实列支,具体包括专项经费总额、卫生防护设施费用、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检验设备、应急救援设施、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职业健康检查、健康监护、职业卫生培训及专项经费总额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 (2)建设项目应按照职业病防治要求,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职业卫生专项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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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组评审意见 |
见附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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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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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