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湖州市吴兴区卫生健康局查处浙江爱康实业有限公司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等案
2021年9月,吴兴区卫生健康局接到外省疾控中心关于提请督促本辖区浙江爱康实业有限公司提供该公司劳动者黄某某职业病诊断相关资料的函,行政执法人员在对该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涉嫌存在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黄某某、侯某某、晋某某等从事接触石灰石粉尘、噪声、氯化氢等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等违法行为。
经进一步调查,查实该公司先后总共安排了97名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以及没有按规定对黄某某、唐某某等26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等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予以该公司警告、罚款人民币290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是由一名已离职的劳动者要求进行职业病诊断而用人单位不能提供相关资料,进而由诊断机构提请卫生行政部门进行督促而引发的一起行政处罚案件。
经过全面调查查实该用人单位违反了多项法律法规,尤其涉及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违法情节严重,其中该用人单位从未组织劳动者进行过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如不及时改正,会导致劳动者健康权益不能保障、健康损害责任不能分清。
本案的查处对用人单位规范职业健康检查具有教育及警示作用。
小编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相关条文回顾:
第三十五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规范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