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温州市鹿城区卫生健康局查处温州昭阳光学有限公司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等案
温州市鹿城区卫生健康局于2022年7月26日对温州昭阳光学有限公司依法监督检查。
经调查核实,该公司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12名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未指导和督促劳动者使用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鹿城区卫生健康局依法给予警告、罚款131000元的行政处罚。
该企业属于规模以上企业,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抵触情绪较大,向政府提交要求减轻处罚的书面意见。
政府在核实情况后,支持了鹿城区卫生健康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本案得以顺利执行。该企业的违法行为表明,其之前虽有开展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但流于形式,未真正落在实处,如不及时改正,存在较高的劳动者发生职业病后果的风险。
通过本案的查处,提高了用人单位严格按照规定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意识,并对辖区企业尤其是劳动者人数较多的规模以上企业起到了警示和教育作用,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小编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相关条文回顾:
第十五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劳动者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增强职业病防范意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劳动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用人单位应当对其进行教育。
第三十五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规范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