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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通过环评审批并完成环保验收的设项目转让,是否需要重新环评?

日期:2023-12-04 09:10:34
                                         大气专项评价

问题:改扩建项目,原有项目涉及需要需要进行大气专项评价的有毒有害物质废气污染物,但是扩建项目不排放这些,请问在进行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时是否需要进行大气专项评价?烦请回复,感谢。

答复:您好!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环办环评〔2020〕33号)规定,若扩建项目排放废气不涉及含有毒有害污染物、二噁英、苯并[a]芘、氰化物、氯气等污染物,不需设置大气专项。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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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通过环评审批并验收完成的建设项目转让,是否需要重新环评??

问题:一间家具厂已经通过环评审批,并已经验收完成正常投产,企业主要把项目进行转让,我在该地址办理一个新的工商营业执照,在该项目地址不变,生产内容不变,规模不变,设备、环境保护设施不变的情况下,我不使用原家具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使用我自己工商营业执照。环评是否需要重新报批???

答复:您好!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污染防治措施等均不变化,仅建设单位变更,无需重新申报环评。具体请径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咨询。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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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生物质蒸汽发生器供热的项目是否要做环评?

问题:企业使用生物质蒸汽发生器进行供热生产,燃料为生物质颗粒。生物质蒸汽发生器是否属于锅炉?是否属于环评管理名录中91号中“使用其他高污染燃料的”应做报告表的项目??

答复:您好,《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定义锅炉利用燃料燃烧释放的热能或其他热能加热热水或其他工质,以生产规定参数(温度,压力)和品质的蒸汽、热水或其他工质的设备。生态环境部《关于生物质锅炉等项目环评类别判定事宜的复函》规定,生物质燃料属于高污染燃料,应加强环境准入管理。结合上述规定,初步判断本生物质蒸汽发生器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的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关于生物质锅炉等项目环评类别判定事宜的复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由生态环境部制定并解释,如对上述文件的规定有疑问,建议结合项目具体情况,通过“部长信箱”(http://www.mee.gov.cn/hdjl/bzxxzs_1/)或全国环评技术评估服务咨询平台(http://iconsult-eia.china-eia.com/)等方式进一步向生态环境部咨询。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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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突发环境风险物质识别依据的咨询

问题:编制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环境风险物质时,是对照《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附录A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物质及临界量,还是对照《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附录B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物质及临界量?提出这个问题是由于风险分级附录A跟风险评估附录B有差别,例如硫酸在风险分级附录A清单内、却不在风险评估附录B。

答复:您好,《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是2014年出台的,其中的附录B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物质及临界量只有310种风险物质;《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是2018年出台的,其中的附件A突发环境事件风险物质及临界量中的风险物质更新到了392种。综上,请按照最新出台的《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附录B中较全面的392种风险物质进行识别和评估。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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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监测频次

问题: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2018,废气验收监测频次一般为2天3次,3次是指3个结果吗?如: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中挥发性有机物厂内无组织1h均值,根据监测方法1h均值可等间隔取4个样品,那挥发性有机物厂内无组织1h均值验收监测是否每天取4个样品就可以了,还是说要取12个样品?

答复:您好!根据您的描述,经研究答复如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第6.3.4条款规定“对有明显生产周期、污染物稳定排放的建设项目,污染物的采样和监测频次一般为2~3 个周期,每个周期3~多次(不应少于执行标准中规定的次数),此处的“次”是指“有效小时值”的次数。以上解释仅供参考,建议咨询相关标准解释单位。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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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标准方法GB 7475-1987测定结果低于检出范围的结果报出

问题:您好,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 7475-1987标准里面未规定检出限,而是给出方法的测定范围,请问用这个标准方法做出来结果是低于测定范围的下限是,检测结果要怎么报出?

答复:您好,根据您的描述,经研究答复如下: 1.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 7475—1987 标准没有明确给出方法检出限;2.建议您按HJ 168—2020 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制定技术导则 相关要求,开展该方法检出限的验证工作,确定本实验室该标准的方法检出限,并定期对检出限开展重复验证确认并更新,确保满足标准列出的测定范围;3.如有其他疑问,可进一步咨询标准解释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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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工业废弃物

问题:工厂办公楼所产生的废纸,废纸箱,或者分发的饮料包装物废纸箱之类的垃圾,是否算作一般工业废弃物,是否需要进行申报

答复:你好,《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明确,工业生产加工活动中产生的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纸、废塑料、废玻璃、废橡胶、废木材等,归类为可再生类废物,代码SW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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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半导体元器件、废晶圆、废芯片是否属于危险废物

问题:请问在半导体封测生产及研发过程中使用半导体元器件、晶圆、芯片等作为对象进行封装测试,会产生废半导体元器件、废晶圆、废芯片等测试不良品、次品,请问在半导体封测生产及研发过程中产生的废半导体元器件、废晶圆、废芯片是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还是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中HW49其他废物中的900-045-49类危险废物?如果属于危险废物,其退港处理过程中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复:你好,《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废弃CPU、显卡、声卡、内存、含电解液的电容器、含金等贵金属的连接件,属于危险废物。危险废物出口管理事宜,请遵照落实《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具体操作细则需咨询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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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酒精抹布是否是危废

问题:生产消毒用的废酒精抹布是否是危废呢,只是用来擦拭消毒

答复:你好,《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明确,沾染或含有毒性危险废物的废弃吸附介质,属于危险废物。未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且排除危险特性的物质,不按危险废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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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烘炉由电能技改为燃液化石油气的环评类别咨询

问题:您好,企业现有的烘炉使用电能,计划技改为燃液化石油气,液化石油气的年用量约为4.7万立方米,是否应对照名录,项目类别为热力生产和供应工程,但该类别并没有针对液化石油气的条款,液化石油气也不属于高污染燃料,故该技改项目是否应按照豁免进行处理,敬盼回复,谢谢。

答复:您好,建议该液化石油气锅炉参照天然气锅炉确定环评类别。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总容量1吨/时(0.7兆瓦)及以下的天然气锅炉不纳入环评管理,无需办理环评文件,总容量1吨/时(0.7兆瓦)以上的天然气锅炉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议结合锅炉具体情况进行判断。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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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信息披露具体披露程度及内容

问题:《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自2022年2月8日起施行,根据第十二条第(二)款,需要披露企业环境管理信息中的生态环境行政许可信息具体指代哪些许可?

答复:感谢您对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工作的关注与支持!《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准则》第八条明确规定需披露的生态环境行政许可,包括但不限于排污许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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锂电池回收拆解、分拣、破碎成0.1毫米大小 铜 铝 铁 石墨颗粒是属于豁免还是需要编制环评

问题:您好,锂电池回收拆解、分拣、破碎成1毫米大小 铜 铝 铁 石墨颗粒是属于豁免环评还是需要编制环评报告书?如需要编制环评报告书此类项目有没有强制规定需要几类工业用还是只需要一类工业用地就可以建设?有没有相关政策法规文件?谢谢!

答复:您好!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85项规定,废电池加工处理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关于项目用地问题,建议径向当地自然资源或规划部门咨询。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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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水排放指标和碳排放指标

问题:广东省2023年3月份会议和文件(《关于推动产业有序转移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若干措施》)提出,珠三角地区传统行业企业可向省内非珠三角地区转移。请问:企业由珠三角地区移到省内非珠三角地区,那么企业原有的水排放指标和碳排放指标可以随着转移携带到落户地吗?

答复:目前,我省一般企业没有碳排放指标方面的管理。根据省政府《广东省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参加碳排放管理和交易的企业可根据监测计划、历史核查情况,获得年度配额,如果企业发生较大变动,按要求要对企业生产设施、年度排放情况进行重新审核,制定新监测计划,并核发配额。《广东省促进产业有序转移生态环境保护支持措施》中已明确,按照“总量跟着项目走”的原则,转移到粤东粤西粤北地区的项目所需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可来源于其原来在珠三角的项目的减排量。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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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转移

问题:现在广东省的危险废物能跨省转移到哪些省份?

答复:你好,2022年3月21日,为贯彻落实《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厅印发实施《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行政许可工作程序》(以下简称“工作程序”),明确我省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范围为相邻的,福建、江西、湖南、海南四省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展区域合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全国统筹布局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目前我省分别与浙江省和贵州省签订有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合作协议(有效期分别至2025年底和2026年底),企业可按照工作程序提交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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