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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人获刑并终身禁止从事环评工作

日期:2024-01-08 09:33:10

        2023年12月27日,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余某某等8人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一案进行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据悉,该案系江西省首例因环评造假被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此前,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分别判处余某某、肖某某、田某某、郑某某、常某某等8名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6个月至2年2个月不等,并处罚金8万元至35万元不等终身禁止本案8名被告人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一审宣判后,余某某、肖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肖家姐弟共同商议成立展航公司,通过对外出售公司环评资质的方式牟取非法利益。后余某某通过他人居间介绍,让持有环评师职业资格证书的常某某挂靠展航公司。经统计,自2019年12月至2020年10月,余某某、肖某某等5人利用常某某的环评师职业资格以展航公司名义共对外出具700余份环评报告书(表),违法所得共计70余万元。田某某、郑某某共同出资成立恒辉公司,向展航公司购买环评资质,先后共承揽了13家企业的环评报告业务,共获利71.35万元。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评估,是环境风险的过滤器、安全阀,是约束项目与规划环境准入的法制保障,是在发展中守住绿水青山的第一道防线,对协同推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具有重要作用。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不仅严重扰乱环评市场秩序,甚至可能对一个区域的生态环境造成难以逆转的重大伤害。上诉人余某某、肖某某等5人注册成立环评公司,伙同原审被告人常某某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扰乱环评市场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情节严重;原审被告人田某某、郑某某作为承担环评职责的中介组织人员,故意提供虚假环评文件,扰乱环评市场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基本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涉及弄虚作假等行为的,需要承担哪些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违反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致使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技术单位处所收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环评编制单位存在上述两款违法行为的,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五年内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终身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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