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向卫健委举报职业健康管理问题,用人单位被处罚10万元!
日期:2024-07-29 10:56:54
案情简介
某市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注塑作业劳动者施某某(化名)向市卫健委举报该公司存在职业健康管理相关问题:
1.2018年与2019年该公司未对注塑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定期检测;
2.该公司未组织施某某进行2018年度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
3.施某某认为职业健康体检发现的“疑似职业性噪声聋”是因接触噪声引起的。
执法人员检查发现:
1.该公司2018年以来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对工作场所存在的噪声等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每年定期检测;2015年以前,部分年度未开展定期检测,而有部分年度虽然进行了定期检测,但没有全面识别并检测所有职业病危害因素。
2.该公司无法提供在与施某某等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签订2017年至2019年期间劳动合同时,履行职业病危害书面告知事项并由双方盖章签字的纸质证明材料,属于没有书面告知劳动者工作岗位相关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
3.2017年至2018年该公司未按规定组织接触噪声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注塑作业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经过进一步调查,查明该公司确实存在上述违法行为,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警告并处壹拾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来病危害承担责任。第六条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第二十六条第二、三款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第七十一条第(三)、(四)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四)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第七十二条第(四)项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四)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
案例分
从本案可以看出,该公司日常经营时比较关注生产效益,而对职业健康管理则重视不够,虽然采取一些管理措施,但是对照职业健康规范管理要求,还存在较多差距与管理真空,企业负责人与管理者的责任意识不强,职业健康管理基础还很薄弱,管理工作广度深度与内涵建设还较为欠缺。